第十九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其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前項及格方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