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種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應考人在學期間得視類科之不同,參加前項所定分試考試最後一試以外之考試。
分試考試之類科及其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