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考試後發現及格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者,移送法院辦理:
一、有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第二項所稱職業法限制之情事者。
二、冒名冒籍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一、有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第二項所稱職業法限制之情事者。
二、冒名冒籍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