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檢覈,應就申請檢覈人所繳學歷、經歷證件,審查其所具專門學識經驗及執業能力,並得以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以核定其執業資格。
前項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必要時得視其類、科性質,按基礎學科及應用學科分階段舉行。應考人於在學期間得參加前階段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