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相當科別畢業,並曾任有關職務,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前項第二款任有關職務之年資,由考試院參照有關法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