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應考人員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受各該職業法所定之限制。
一、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應考人員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受各該職業法所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