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二、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二、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