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經公開競爭考試,取才仍有困難者,得另訂考試辦法辦理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錄取人員,僅取得申請考試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不得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