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四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