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前項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
考試及格證書費,其數額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