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或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並就其錄取類、科,在機關服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民選縣(市)長滿六年,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三年以上,或副總經理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