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