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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法官法
其他名稱
:司法官法、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法官及檢察官職務監督法
法官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制定
法官法
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