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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八條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民國 78 年 12 月 12 日 制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司法人員之任用
第二節 其他司法人員
第三章 訓練及進修
第四章 保障及給與
第三十八條
候補司法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起敘。
司法官人員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並給與專業加給。
候補法官、檢察官之俸給及專業加給,比照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