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實任司法官非有左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內亂、外患、貪污、瀆職行為或不名譽之罪,受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適用之。但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