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少年為陳述時,不令少年以外之人在場。
二、少年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不令少年在場。
前項少年為陳述時,少年法院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