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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八條之九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一節 調查及審理
第十八條之九
少年法院接受移送、報告或請求之事件後,認為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補足或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