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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八條之二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一節 調查及審理
第十八條之二
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