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文書之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但對於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左列之送達:
一、公示送達。
二、因未陳明送達代收人,而交付郵局以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