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左列刑事案件,應由少年法院管轄。
一、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
二、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