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之一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