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之三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管教或告誡,或拒絕接受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訓誡、假日生活輔導或安置輔導、少年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各該聲請人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