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少年法庭因執行管訓處分,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同行書或請有關機關協尋之。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於前項通知書、同行書及協尋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