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受管訓處分之人,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為管訓處分之少年法庭,得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
受管訓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確定者,為管訓處分之少年法庭,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