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應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於少年嚴加管教。
少年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少年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第三款之慰撫金,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應負連帶支付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少年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少年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第三款之慰撫金,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應負連帶支付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