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條
關於少年付少年法庭之審理,或少年犯罪受刑事追訴之事件,非經少年法庭公告,不得在新聞紙、雜誌或其他出版品刊登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其所登之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或面貌等,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由主管機關依出版法之規定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