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少年法庭諭知管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或執行管訓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力,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