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觀護人掌理之,觀護人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觀護人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協商。
少年法庭得依觀護人之意見,將少年交少年褔利機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觀護人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