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少年犯罪應科刑者,除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外,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本刑為死刑者,應減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刑為無期徒刑者,應減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