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少年法庭為決定應否為管訓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觀護人為相當期間之觀察。
前項裁定,一併為左列之諭知。
一、指定少年應遵守之事項命其履行。
二、指定關於監督少年之必要事項,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注意。
第一項之觀察,觀護人應提出報告並附具意見。
前項裁定,一併為左列之諭知。
一、指定少年應遵守之事項命其履行。
二、指定關於監督少年之必要事項,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注意。
第一項之觀察,觀護人應提出報告並附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