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觀護人職務如左;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管訓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觀護事項。
三、掌理保護管束事件。
四、本法所定之其他事務。
觀護人執行職務,應服從推事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