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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單一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中華民國刑法
其他名稱
: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