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