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