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八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