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
二、犯罪之目的。
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四、犯罪之手段。
五、犯人之生活狀況。
六、犯人之品行。
七、犯人之智識程度。
八、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