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七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