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