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左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