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