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八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