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未滿十八歲人犯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