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五、罰金:一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