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