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