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清理人執行職務,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規定。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清理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保險業營業、資產或負債轉讓於其他保險業,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清理人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