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條之二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