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
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之餘額,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之餘額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