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條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前項繳存保證金,非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不予發還。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