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者,不在此限。
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得視保險事業發展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獨立經營。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